交通部108年11月14日交路字10850147459號公告訂定
壹、購買車票:
 一、旅客得選擇以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車,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,於上下車時交付。
 二、持用優待票者,旅客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,以供查驗。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,以搭
   乘該路線全程、全票票價補票。
 三、優待票使用對象:
   (一)老人、身心障礙者優待票及兒童票之規定:
    1、年滿六十五歲以上,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。
    2、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。
    3、兒童票:
      (1)免費: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,或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,經出示身分證件
      者。
      (2)半票: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,或身高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
      歲,經出示身分證件者。
      (3)免費之兒童,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,每一旅客以二位免費兒童同行為限,
      逾限者,應購買半票。
貳、補票:
 一、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,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;如無正當理由,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
  (隨相關規定調整)票價。
 二、旅客誤乘班車時,本公司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,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
   近之銜接站,其原購車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「路程錯誤」方可延期有效,如旅客不願回
   起程或銜接站者,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,應分別補收或退還。
參、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:
 一、身患傳染病者。
 二、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。
 三、酗酒或狀似瘋癲者。
 四、攜帶違禁品、危險品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、厭惡品。
 五、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。但視覺、聽覺、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
   犬,或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。
肆、旅客乘車規定:
 一、搭車時請握穩扶桿、勿隨意走動、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,下車請提早拉鈴。
 二、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。
 三、車廂內禁止吸菸。
 四、遇有緊急事故,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。
伍、班車行車規定:
 班車之行駛路線圖(含停靠站)及行車班距於站牌標示,均按路線行駛、停靠及按時發車。但如遇集會
 地區、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,機械故障、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,或其他必要情況,得加以調整
 變更,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。
陸、行李攜帶及行車事故賠償:
 一、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,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,得攜帶上車,
   並應自行照料。
 二、本公司遇有行車事故,致旅客傷害、死亡或財物毀損、喪失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其損害賠償
   金額得依「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」規定辦理。
 三、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規定者,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。
 四、第一項行車事故經證明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故意、過失所致者,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柒、因故不能運送旅客之處理:
 班車行駛途中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(如路阻、交通事故、車輛故障等),致不能運送旅客,本
 公司應安排旅客免費改搭下次班車或其他路線班車。
捌、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,應依法負損賠償責任。
玖、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,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
  建議。
拾、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旅客權益受損,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,旅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、消
  費者保護機關、團體等申訴,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。
拾壹、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其他相關法令、習慣、誠信原則處理。